湖南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質量意識和管理水平,推動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提高,規范湖南省優質工程評選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優質工程(以下簡稱省優工程)是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榮譽獎,評選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由湖南省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省建協)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三條 省優工程由省建協會員企業自愿申報,經市州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推薦單位在組織申報省優工程工作中應主動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省優工程評選堅持“優中選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兩年為一評選年度。當申報工程數量不足300項時,評選指標為200項;當申報工程數量超過300項時,按超過工程數的50%增加評選指標。同一施工企業每年省內申報項目不超過5個,有省外工程參評的申報總數不超過6個。
第二章 評選工程范圍
第五條 省優工程評選范圍為省內工程和我省建設施工企業在省外承建的工程,鼓勵我省建設施工企業承建的境外工程申報。
第六條 省優工程分類和規模。
一、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區、公租房、公寓、宿舍、單體住宅、群體住宅和以住宅為主的綜合樓等工程。
1、建筑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住宅工程。
2、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建成的,附屬配套設施齊全的住宅小區或小區內的組團。
二、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業服務、醫療福利、文化娛樂、旅游服務、體育、郵電、客運、辦公、會展、廠房及紀念性等工程。
1、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公共建筑工程;總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體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古建筑重建或8000平方米以上的群體古建筑工程。
2、固定座位 10000座以上的體育場;1000座以上的體育館;800座以上的游泳館;600座以上的影劇院(或多功能廳)。
3、高度120米以上的構筑物。
4、上述1-3項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工程。
三、市政園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水處理、園林等工程。
1、橋面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橋;長度度200米以上的城市公路橋。
2、日供水量5萬噸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水廠;日供氣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一次建成的煤氣或液化石油氣廠;日處理污水能力2.5萬噸及以上一次建成的污水處理廠。
3、用地面積20000平方米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工程。
4、連續長度2000米以上的市政道路;建安工程量2000萬元以上,具有明確起止點的市政綜合工程(指包含道路、橋梁、隧道其中兩項及以上的工程)。
5、上述1-4項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四、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包括鋼鐵、有色金屬、煤炭、石油、公路、鐵路、橋梁、隧道,碼頭、港口、機場道面、水壩、水閘、堤防等工程。
1、連續長度5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長度3000米以上的地鐵和城市輕軌;連續長度300米以上的隧道。
2、長度500米或跨度200米以上的獨立橋梁。
3、上述1-2項未列入的,建安工程量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第七條 申報工程的劃分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應以設計圖中的建筑總平面圖或施工許可證為依據,確保工程結構的連續性和功能的完整性。
一、同一使用功能或相同名稱的連體建筑不論有幾個單元組成,均應視作一個申報工程。
二、主(塔)樓與附(裙)樓相連的工程,不論是否設置變形縫,應視作一個申報工程。
三、由整體連通式地下空間和多幢地面建筑組成的項目,提倡以群體工程申報;若以單體工程申報的,應包括該建筑平面投影地下空間的同一防火分區范圍。
四、同一施工許可證載明多棟(項)工程的,若其中有工程已獲省優工程,則該許可證內其余工程不得再次申報。
第八條 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評選范圍。
一、竣工后被隱蔽或有保密要求以致無法查看的。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礎上進行局部改造(含加層)的。
三、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的。
四、已參加過省優工程評選的。
第三章 申 報 條 件
第九條 申報工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建設程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工程設計先進合理。
二、已投入使用且未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
三、季度(階段)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均合格,獲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四、在基礎施工階段登錄湖南省優質工程報備系統,并按系統要求完善資料。
五、具備獨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項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達到本省先進水平。
六、住宅工程入住率20%以上。
第十條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省優工程的主要承建單位,是指與該工程的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分裝修裝飾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他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
二、申報省優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且合同額應在500萬元以上。
三、兩家以上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聯合申報省優工程。兩家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施工合同,每家完成工程的規模均滿足本辦法規模要求,且工程邊界清晰,能體現完整性和連續性的,可作為承建單位共同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會同承包單位共同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由承建單位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的資料由承建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第十二條 根據工程監管部門和工程地點不同確定推薦單位。
一、受市州、縣質監機構監管的工程,市州建筑業協會為推薦單位。
二、受湖南省質安監總站直屬站監管的工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會為推薦單位。
三、我省建設施工企業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直接向省建協申報。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應主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推薦的參評工程須在當地公開媒體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四條 申報省優工程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湖南省優質工程申報表。
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和消防驗收等相關資料。
三、聯合申報的,提供聯合承包合同;有參建單位的,提供分包合同。
四、能反映工程全貌和主要部位質量情況的彩照。
第五章 評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條 評選程序包括資料審查、現場復查、集中評審和公示等環節。資料審查、現場復查和集中評審均由省建協組織專家施行。
第十六條 資料審查專家、現場復查專家和集中評審委員均從省建協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原則上每位專家連續參加同一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十七條 資料審核專家根據有關文件對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意見。
第十八條 現場復查專家主要按以下程序進行現場復查,復查結束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復查報告,提出推薦或不推薦意見。
一、聽取申報單位情況介紹。
二、聽取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個人)意見。
三、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四、現場反饋復查情況。
第十九條 集中評審時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評審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觀看工程圖片、質詢、討論、評議等方式,最終以投票方式評出入選工程。評選結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網”公示。
第六章 表 彰
第二十一條 省建協向獲獎工程頒發獎牌和證書,向獲獎工程項目經理頒發證書。有關單位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省優工程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凡參與省優工程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應嚴格按評選原則和申報條件推薦。
第二十五條 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方面嚴格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紀律要求開展評選活動,對復查組安排從簡,不得贈送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工程復查工作無關的參觀活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企業或個人,申報企業取消其年度參評資格,個人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將違紀情況通報其單位,同時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若發現省優質工程有質量問題或其他違反申報條件或紀律規定,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湖南省優質工程”稱號,并收回證書獎牌。
第二十九條 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省優工程獎牌、文件和證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建筑業協會印發的湘建協[2016]16號文同時廢止。
芙蓉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堅持質量興業,致力打造精品,鼓勵建筑施工企業加強科學管理,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整體水平,規范湖南省建設工程芙蓉獎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建設工程芙蓉獎(以下簡稱芙蓉獎)是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最高榮譽獎,評選工作在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下由湖南省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省建協)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三條 芙蓉獎由省建協會員企業自愿申報,經市州建筑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或有關單位擇優推薦后進行評選。推薦單位在組織申報芙蓉獎工作中應主動接受行業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芙蓉獎評選堅持“優中選優”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兩年為一評選年度。當申報工程數量不足120項時,評選指標為60項(不包括當年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申報工程);當申報工程數量超過120項時,按超過工程數的50%增加評選指標。同一施工企業每年省內申報項目不超過3個,有省外工程參評的申報總數不超過4個(不包括當年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工程)。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湖南省建設工程芙蓉獎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湖南省優質工程”。
二、規模滿足以下要求。
1、單體住宅工程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單體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群體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道路工程長度3000米以上;建安工程量3000萬元以上,具有明確起止點的市政綜合工程(指包含道路、橋梁、隧道其中兩項及以上的工程)。
2、上述未列入的工程,其規模要求同湖南省優質工程。
三、住宅工程入住率40%以上。
第六條 已參加過芙蓉獎評選的工程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七條 芙蓉獎的申報程序和申報單位均與申報湖南省優質工程相同。
第八條 申報芙蓉獎需要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一、湖南省建設工程芙蓉獎申報表。
二、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局部質量情況的彩照。
第四章 評選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 評選程序包括資料審查、現場復查、集中評審和公示等環節。資料審查、現場復查和集中評審均由省建協組織專家施行。
第十條 資料審查專家、現場復查專家和集中評審委員均從省建協專家委員會中抽取,原則上每位專家連續參加同一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資料審核專家根據有關文件對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復查專家主要按以下程序進行現場復查,復查結束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復查報告,提出推薦或不推薦意見。
一、聽取申報單位情況介紹。
二、聽取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意見。
三、檢查工程實體質量。
四、現場反饋復查情況。
第十三條 集中評審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評審工作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觀看工程圖片、質詢、討論、評議等方式,最終以投票方式評出入選工程。評選結果在“湖南建筑信息網”公示。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條 省建協向獲獎工程頒發獎杯和證書,向獲獎工程項目經理頒發證書。有關單位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 紀 律
第十六條 芙蓉獎工程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凡參與芙蓉獎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應嚴格按評選原則和申報條件推薦。
第十九條 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
第二十條 各有關方面嚴格按國家和湖南省有關紀律要求開展評選活動,對復查組安排從簡,不得贈送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工程復查工作無關的參觀活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的企業或個人,申報企業取消其年度參評資格,個人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將違紀情況通報其單位,同時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若發現芙蓉獎工程有質量問題或其他違反申報條件或紀律規定,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湖南省建設工程芙蓉獎”稱號,并收回證書獎杯。
第二十三條 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芙蓉獎獎杯、文件和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建筑業協會印發的湘建協[2016]17號文同時廢止。